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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数: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有关意见》,推动地方工商联、商会,依托专业服务企业、机构,建立一批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更好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服务平台的建设。各省级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服务平台的建设,为服务平台赋能。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建设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足本地区和本行业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现实需求,结合工商联和商会的工作实际,坚持开放合作、多方共赢、合理布局、动态调整。

  第二章 名称和类型

  第四条  服务平台名称由省级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按照平台特点确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全国工商联不做统一规定。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主体,负责平台建设与运营所需的人财物投入与保障。根据依托单位类型的不同,服务平台主要分为企业型、机构型和混合型。

  企业型服务平台由具备数字化转型整体服务能力的优势企业牵头建设。

  机构型服务平台由具备较强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的行业组织、专业组织牵头建设。

  混合型服务平台由多家企业、机构联合牵头建设。

  第三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服务平台具有服务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多种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国家和地方数字化转型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法律法规、标准等政策动态和支持举措。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多种形式的诊断、咨询、辅导和交流等技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安全、可靠、低成本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产品和平台资源。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数字化转型成功案例观摩学习、数字化转型课程等培训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提升数字化转型意识和本领。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与金融机构联动,为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针对性的融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良好且未纳入联合失信惩戒目录。

  (二)牵头单位具备较强资质,获得全国性平台企业、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的单位优先。

  (三)具备场地、人员等基础运营条件和环境。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能有效助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具备较强的带动力,能助力提升本行业或本区域民营企业数字化整体水准。

  (六)具备专属的服务团队,能提供专业化、属地化的数字化转型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兼具公益性,开展的服务收费应不高于市场价,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应支持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保障服务平台的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依托自身优势,发挥服务功能,通过举办对接活动、开设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为本地区、本行业民营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运营经费由平台自行负责。工商联及所属商会通过多种方式对服务平台进行赋能。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由相应的省级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负责认定和撤销。

  第十八条 全国工商联对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开展评优活动。省级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每年将服务平台情况报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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